美国的法学期刊都是学生编辑的,虽然有教授指导,但是审稿的标准和权威性颇受质疑,于是学者就普遍采取一稿多投的做法。
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,形成示范效应。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、判断是非、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。
司法实践中,合法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讲得通。政法工作者要加深对国情、社情、民情的了解,既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事,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,努力实现执法司法行为最优、执法司法效果最佳。运用法治权衡利弊、瞻前顾后、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来分析、处理问题,才能更好地实现双赢甚至多赢。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。当前,不少矛盾是不依法办事造成的。
对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,要严格依据事实、法律,公开公正处理,以依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实际成效,让群众体会公平正义、信服法律权威,从而形成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。用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分析、处理问题。如果是拟晋升的下级法院法官,公众可以查询到候选人撰写的裁判文书、经办案件的处理情况。
一般而言,在重视法官自治的国家和地区,法官代表在遴选委员会中所占比例较大。中立 20世纪50年代以来,欧洲各国纷纷设立司法委员会,执掌司法政策、司法人事、司法预算、经费保障等司法行政事务。但是,为确保司法人事决策能够惠及整个法官群体,而非仅令上级法院法官受益,一些国家格外注重下级法院法官代表的制衡作用。法官候选人一旦被提名,个人信息就可通过互联网查询:如果是初任法官,公众可以查询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、职业经历和学术成果。
只有在判定相关人选专业资质不合格,并且有确凿证据支持时,才能作出拒绝决定,或者建议委员会重新考虑。若把司法人事权移交司法部等行政机关,审判独立更难保障。
按照新法,英国正式设立法官任命委员会,负责法官遴选工作。按照南非宪法,总统只能从司法从业委员会提供的名单中选任法官,如果他认为某人不符合要求,必须说明理由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国家和地区,一般会制定专门的委员产生办法,确保能够选任出可以代表不同群体利益、反映社会各界声音的人士。在研究法官遴选方式时,应注重选任标准和选任程序的专业性、透明性,充分考虑候选人的司法业绩与专业资质,避免完全以考试成绩论高下。
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》,提出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,作为省以下法院人员省级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机构。为防止州法官选任受到政治干扰,美国密苏里州设立了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,更侧重从专业和业绩角度进行把关,这一做法又称密苏里方案,被视为美国州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向。听证会全程在互联网或电视台直播,社会公众或媒体记者都可前往旁听。所以,遴选委员会大都设有办事机构。
伴随《框架意见》的发布,司改大幕已徐徐拉开。在荷兰,司法会议提出的法官任命人选应当由司法部长批准,但除非具有极特殊的正当理由,司法部长必须批准,否则要向议会作出说明,并由议会决定。
最后一种较罕见,仅在瑞士、美国部分州法院适用。最后,在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时,应当充分考虑其审查候选人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的便利性和专业性,相关机构更适宜设在司法机关内部。
本文全文发表于2014年6月27日《人民法院报》第5版燃灯絮语栏目 进入专题: 法官 法官遴选委员会 。最终选出的代表,将受到同行、社会与其他委员的广泛监督,无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。在倡导司法多元的国家和地区,法官代表虽然会占一定比重,但数量上不会形成多数,避免委员会内形成法官利益集团。专业 法官被推定为法律专业人士中的佼佼者。但是,无论以何种方式选任,都不乏各种类别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助力,只是其称谓、职能、组成有所不同,参与的环节、效力存在差异。对专业能力的审查与把关,可通过不同途径实现:首先,委员中本来就包括许多资深法官、检察官和律师,可以从专业角度进行评估。
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司法机关内部。职能设置上,各国司法委员会主要分为南欧模式与北欧模式。
德国联邦司法遴选委员会注重吸收立法、行政部门代表,没有法官、律师代表,注重政治多元。为防止法院过分受制于某一机关,一些国家采取混搭模式选任法官,如美国的联邦法官,就是总统提名+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+参议院批准+总统任命模式。
但其中不少问题,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重点研究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,在新一波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,司法委员会选任模式逐步被各国接纳。
结语 域外法官遴选委员会各具特色,中立、权威、多元、专业、透明五大关键词,未必能概括其全部特点,但不妨作为我国设计法官遴选制度时的参考。唯有如此,才真正有利于探索出一条既立足中国国情,又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选任途径。多元 如前所述,各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均为常设机构,委员相对固定,一般任期为2-4年,可连任一次。如巴西司法委员会15名成员中有9名法官,全部来自不同层级、类别的法院。
如我国台湾地区,就依托司法院设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,但司法院无法左右选任结果。南欧模式以审判独立为主要价值取向,侧重司法人事,只是主管范围有宽窄之分,有的只负责初任法官遴选,有的涵盖法官遴选、晋升、调任、惩戒和罢免各个方面。
如泰国司法委员会主席就由最高法院院长兼任,包括12名法官代表(最高法院6人,上诉法院4人,初审法院2人),2名非法官代表。为防止法院过分受制于某一机关,一些国家采取混搭模式选任法官,如美国的联邦法官,就是总统提名+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+参议院批准+总统任命模式。
例如,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就由最高法院委员会遴选,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由法官任命委员会遴选。若将司法人事权完全交给议会,又恐司法卷入政党纷争,因此,设立一个相对独立、多方参与的委员会,负责司法选任事宜,有利于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。
为配合新设立的英国最高法院,英国还成立了最高法院委员会,具体负责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。最高法院委员会主席由院长兼任,副院长、英格兰与威尔士、北爱尔兰、苏格兰三地的法官任命委员会主席担任委员。在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国家,法官岗位一旦出现空缺,都会向社会公示。第三,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查,通常包括学术著作和法律文书类审查,可以充分评估其研究能力和法律说理能力。
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,由组织人事、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、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,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。如台湾地区的法官遴选委员会,就包括考试院代表2人、法官代表6人、检察官代表1人、律师代表3人、学者(包括法学、社会学和心理学专家)与社会公正人士6人。
如果是拟晋升的下级法院法官,公众可以查询到候选人撰写的裁判文书、经办案件的处理情况。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人员配备,既要尊重法官自治,又要体现价值多元。
单一制国家的司法权是中央事权,所以司法委员会大都设置在中央层面,有时也在地方设立下属委员会或办事机构,方便就近审核候选人资质,如泰国司法委员会就分地域设立了若干下属委员会。听证会全程在互联网或电视台直播,社会公众或媒体记者都可前往旁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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